• 深圳傅磊律师维权网
  • 十年点滴积累 铸就专业品质
  • 免费咨询
    哪些行为侵犯了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 2015-05-08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律师总结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1、以秘密窃取、威逼利诱、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他人商业秘密的,及披露公开、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所获得的商业秘密;
    2、非法处置通过合法行为所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经营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擅自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对在工作过程中所获取的商业秘密擅自使用、披露及许可他人使用;
    3、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属于非法获得的侵犯商业秘密,仍然获取、使用或披露的。
    律师提示下列情况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1、合法受让获得的;
    2、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利用尽;
    3、独立研发而获得、使用或披露的与他人商业秘密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 
    4、通过对他人有关商业秘密的产品、经营手段等外在形式进行分析研究而破解他人商业秘密并加以利用、披露或许可他人使用的。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傅磊律师             电话:1376-0468-201
    传真:0755-82289559       QQ 1561-33321
    律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014号华新地铁口圣廷苑酒店世纪楼7楼717-25[福田区华新地铁站C出口或者公交车站台群星广场]
    捍卫你的权利,一路有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上一篇:什么样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下一篇:2014年工商总局发布商标评审典型案例
  • 傅磊律师 13760468201
  • 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世纪豪庭10楼C2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
  • 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