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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铁案系列分析之国家足球总教练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发布时间: 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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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话
    李铁注定成为中国足球发展史上的罪人。中国足球陷入泥潭,止步不前已经多年,如同一池死水,毫无生机。正当球迷们以为,走了外来的和尚,终于迎来了中国人自己培养出来的国足总教练,对国足燃起希望之时,知名主持人刘建宏曾认为“正直”的李铁,也倒在了“正直”之下,触目惊心,让人唏嘘。中国足球成就了李铁,李铁却辜负了中国足球。
       国务院办公厅在201538日发布了《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从总体要求、调整改革中国足球协会等11个方面高屋建瓴地对中国足球的发展制定的方案,但是至今许多关键的措施未得到执行,比如中国足球协会与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组织构架没有改变等等。2030年,国家男足跻身亚洲前列的梦想很可能落空,中国足球十年一反腐的模式还在进行,阵痛之后还是长痛,足球发展的土壤还是无法支撑足球的健康发展。
       举国体制办足球确实取得过辉煌,但是实践也证明举国体制无法继续促进中国足球的发展。政府在中国足球中的作用应该是支持、监督,而不应是管理,中国足协行业应自律,具有更多的自主权,以经济驱动足球行业发展,以法律为足球行业保驾护航。
    政企分离(中国足球协会与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应该是中国足球站起来的第一步。
    笔者对中国足球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久矣,华夏儿郎在足球这件事上,可以不想做,但是不应该做不到,在蓬勃发展的时代,中国足球只能也应该取得巨大的发展。
     
    律师分析
    理顺李铁的身份,不仅仅是足球改革的要求,也是李铁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要求。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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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足协属于社会团队,李铁受中国足协的聘用成为中国男子足球国家队总教练,其当然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那只剩余最后一个,李铁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要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必须有法律规定,其二得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国足总教练是足协聘用,也未见法律有相关的规定,赋予国足总教练相应的职权行使国家职能,这一条也不满足。
    但据光明网报道,李铁涉嫌受贿、行贿、单位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分别由湖北省赤壁市监察委员会、赤壁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并案审查起诉。近日,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显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均认为李铁任职国足总教练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受贿罪,笔者分析可能是认定李铁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点虽然笔者在之前予以排除了,但是中国足协的特殊性导致可能适用此条规定。
    一、李铁受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委派至中国足协。
    中国足协虽然是社会团队,但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另一个主体是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在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南勇受贿案件((2012)铁刑一初字第00020号)中,法院认定为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是国家体育总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具有对足球运动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职能,其出具的《关于确认国家男子足球队主教练人选的备案报告》、《关于确认阿里汉为国家队主教练的情况说明》证明:阿里汉被中国足球协会聘任为国家男子足球队主教练,南勇系选任主教练工作负责人。
    虽然国足总教练由中国足协聘任,但是作出聘任决定和备案均离不开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的确认,这种确认也可能被理解为委派。
    二、李铁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四)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从事公务与行使的职权是否属于公共事务,其监督、管理对象是不是国有资产相关,李铁虽然监督、管理的对象并非国有资产,但是其国足总教练的职能确实与公共事务(国家足球队)有关。
    综上,李铁的国足总教练可能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委派至社会团体(中国足协)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因中国足协与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未能政企分离,中国足球的发展受阻,李铁通过行贿攫取了国足总教练的地位,也因为政企不分,李铁很可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受贿罪,受贿罪仍保留死刑,李铁求仁得仁,其成也政企不分,其死也可能因为政企不分,冥冥中仿佛有天注定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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