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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已判决,受害人再诉赔偿金遭驳回
    发布时间: 2018-09-17

       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残疾赔偿金的,可否得到法院支持?南都记者从江门市恩平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原告颜某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有获得残疾赔偿金的支持,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依法驳回了颜某的起诉。
    诉请残疾赔偿金被驳回
      2016年12月16日,颜某在家门口遭到被告吴某强、黄某成等人殴打,当日被送往恩平市人民医院治疗,后因伤势严重先后转入广东省人民医院和广州总医院入院治疗。颜某出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7年7月,恩平法院审理了这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判决被告人吴某强、黄某成有期徒刑6个月,两人需赔偿颜某医疗费、住院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44723.57元。同时驳回了颜某提出的伤残补助金69514 .4元和伤残鉴定费2000元的诉请。
    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伤残补助金及鉴定费诉请被驳回后,颜某再次以生命健康权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伤残补助金及伤残鉴定费两笔金额7万余元。
      恩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颜某又向原审法院另案提起民事诉讼,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其诉请应依法裁定不予支持。颜某不服上诉至江门中院,后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裁定。
    解释:残疾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都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生效后,再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侵权者在物质损失赔偿后再次赔付残疾赔偿金的,不再属于民事受理范围。
      办案法官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对民事侵权行为,法院还可判令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纯民事诉讼存在明显不同。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即是对犯罪的惩处、重新犯罪的预防,也是对被害方抚慰、救济的主要方式,不应再要求其作出与单纯民事案件相同的精神损害赔偿,否则存在双重处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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