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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工留薪期间 原工资标准不变
    发布时间: 2015-06-05
         李某因工受伤,治疗期间,前6个月,单位按原标准支付其工资,6个月后即以其停工留薪期满为由,支付其病假工资。近日,法院认定,工伤职工疗伤期间属停工留薪期,应按原工资标准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
        济南某服务中心系从事劳务派遣的中介服务机构。200971日,李某与该中心签订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自200971日起至2011630日止。合同签订后,李某被派遣到济南某书店从事电工等辅助工作。2010620日,李某在维修货梯时受伤。为疗伤,自2010620日至2011130日,李某先后住院4次,累计住院30天。2010722日,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为工伤,20101012日,经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属8级伤残。李某受伤前月工资为1274.71元,服务中心为李某缴纳了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服务中心按照李某原工资标准1274.71元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至201011月,201012月至20113月按照李某工资的60%764.83元向其支付工资。2011331日,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服务中心同意后,该书店支付李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1430日,李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服务中心和书店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工资差额等。仲裁委裁决后,李某不服,向历城区法院起诉。
     庭审中,书店辩称,20106月至201011月,李某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按其原工资待遇,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201012月至20113月,李某停工留薪期已满,但仍需治疗不能到岗工作,单位向其支付病假工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院认为:200971日至2011331日期间,李某与服务中心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李某被派遣到该书店工作期间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服务中心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李某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450元。李某自20106月遭受事故伤害至2011331日期间,一直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上述停工留薪期间,服务中心应按李某原工资待遇1274.71元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服务中心按李某原工资的60%支付其上述期间病假工资的行为,证据不足,差额部分2039.52元应予补发。该书店系李某的实际用工单位,应对上述服务中心支付给李某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服务中心支付李某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039.52元;该书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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