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傅磊律师维权网
  • 十年点滴积累 铸就专业品质
  • 免费咨询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解除时可要求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 2015-06-05
         李某于20071月与青岛某公司所签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113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但李某仍继续在公司工作。直到2011428日,公司向李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不再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将李某的工资支付至20114月。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879.7元。2011年7月,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879.7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当地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到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时止。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应当认定用人单位和李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若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审法院遂判令公司给付李某经济补偿5879.7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傅磊律师             电话:1376-0468-201
    传真:0755-82289559       QQ 1561-33321
    律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014号华新地铁口圣廷苑酒店世纪楼7楼717-25[福田区华新地铁站C出口或者公交车站台群星广场]
     
    捍卫你的权利,一路有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上一篇:职工因失职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下一篇:同工同酬不等于同岗同酬
  • 傅磊律师 13760468201
  • 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世纪豪庭10楼C2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
  • 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