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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发布时间: 2015-06-23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都属于雇佣关系的范畴,两者之间有相似的地方,都是一方受雇另一方并向其提供劳务,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明确的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解释:“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也就是说,劳动关系中的一方为合法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雇主则不受此限。
    2、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依照劳务合同提供劳务,雇主依照劳务合同支付报酬,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点也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最本质的区别。
    3、支付报酬的方式不同。劳动关系的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有一定的规律,同时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劳务关系则一般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而且不必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4、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的《劳动法》,发生纠纷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然后才能起诉至法院,这就是所谓的“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通则》,双方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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