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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工伤中的上下班时间
    发布时间: 2015-06-23
     【案例】
    齐女士是某制衣厂员工。 一天中午,她因事与同学约会,饭后返回的路上,被李某驾驶的轿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齐女士住院治疗52天,被定为十级伤残。事后,齐女士向社保单位提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社保局认为,齐女士所在单位供应免费午餐,齐女士午休期间去会同学,并非是正常上下班,而且事发地的行走路线也并非齐女士平日里由其家到单位的正常路线,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 
     
    【深圳劳动法律师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并无居住地址与单位地址“通常经过路径”的限制性要求。既然法律对“上下班途中”的要求是原则性的,那么,只要是基于日常生活中(会同学应视为社会交往)的合理需要(但应注意不能做无限延长、延伸理解),均应视为“上下班途中”。因此,不宜对“上下班途中”做出过于呆板、机械、教条式的理解,而应充分考虑劳动者为了合理的生活需要,做出既客观又公平、公正理解,以充分体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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