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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试用期,员工工资法律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15-06-23
     案例
      小王于2006年4月份进入一家制鞋厂打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告诉小王试用期工资将低于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小王不同意,公司说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试用期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向小王出具了一份文件,是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该文件里面有一条:“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小王不知道公司的说法是否有道理,遂向律师咨询。
     
    【深圳劳动法律师评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可见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律的最低底线,用人单位不得突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新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风险提示
      如何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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