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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试用期能否延长?
    发布时间: 2015-06-23
     【案例】
      经过笔试、面试等程序,孙小姐终于应聘上某百货公司心仪的职位,与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1个月。1个月后,公司提出延长1个月试用期,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工作孙小姐只能同意。不料半个月后,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孙小姐辞退。孙小姐咨询,自己该怎么办?
     
    深圳劳动法律师评析
      单位做法欠妥。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试用期的期限是法定的,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该试用期就不得延长,否则即相当于又一次约定试用期,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孙小姐的情况中,按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但用人单位与孙小姐已经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按照最初约定试用期已满,转为正式用工期,此时用人单位要求延长试用期,但实际上已经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约定延长的试用期应当归入正式用工期,此时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处于正式用工期的孙小姐辞退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孙小姐有权予以拒绝,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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