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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劳动者与公司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劳动者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必须签
    发布时间: 2015-06-23
     【案情】
       李某于1996年入职深圳某机械厂,目前任职经理。2008年9月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08年9月至2011年9月。合同到期后,李某和公司又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11年9月至2013年9月。2013年9月合同到期后,公司发函明确告知李某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愿意支付08年后的工龄补偿,李某不同意,找到本律师咨询:自己这个情况是否能够要求公司和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可以,现在他应该怎么做?
     
    【深圳劳动法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合前面两个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对于李某这种情况,李某是可以要求公司和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公司必须签订。李某可以委托本律师代为给公司发送律师函的形式,明确告知公司履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公司不签,将追究公司的法律责任。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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