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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需要给予相应的工资补偿
    发布时间: 2018-05-04
     
    【案例】
    2009年5月,吕某进入某服饰公司从事缝纫工作,工资按件计算,以现金形式发放。吕某在该公司工作至2016年5月31日,2016年7月7日,吕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服饰公司代理人辩称年休假制度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服饰公司作为普通民营企业,并未制定相关年休假制度,不需要强制性安排职工年休假。仲裁委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度以及2016年1月份至5月份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
    【风险提示】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我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已经实行多年,大多数企业均能遵照执行,妥善安排职工有序享受年休假待遇。然而至今仍有部分企业存在误解,认为年休假只针对国家机关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并不具有强制性。在此仲裁部门重申,年休假制度对所有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强制性适用。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需要,结合职工意愿,合理安排年休假;如无法安排的,则应支付年休假工资。
    【律师分析】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由此可见,对于年休假的安排,主要由用人单位统筹计划,但具体操作也并非简单的用人单位单方决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可通过如下方式做好年休假安排——提前制定年度休假安排;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需要突破事先制定的年度休假安排进行休假的。;如用人单位无法提前制定年度休假安排,在进行年休假安排时,应注意听取劳动者的个人意愿,如劳动者不休假或调整休假时间的要求有合理理由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考虑。此外,此种情况的休假安排应注意明确告知劳动者的休假性质,以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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