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傅磊律师维权网
  • 十年点滴积累 铸就专业品质
  • 免费咨询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应支付工资
    发布时间: 2018-05-09
    【案情简介】
    姜某初次参加工作时间是1992年,自2010年11月起在某公司工作,2012年11月4日,该公司解除了与姜某的劳动合同。姜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11年的年休假工资。
        庭审中,该公司提交了考勤打卡记录和工资发放明细,载明姜某2011年4月4日至5月27日期间未出勤,该期间未扣工资。该公司称,姜某上述期间是口头请事假,亦未扣其工资,依据相关规定,不应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姜某对考勤记录上的出勤时间和工资发放明细均无异议,但不认可该期间缺勤系口头请事假,称该期间其因发生工伤,公司安排其在家休息,且公司有制度,请事假必须提前提交书面申请,还要扣工资。
        姜某并提交了该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该制度中规定:“员工需要请事假的,应提前提交书面申请,按请假规定执行,方可休假。一次不得超过5天。按事假天数*日工资扣除工资(计件工资制人员,按照20元/天扣除)……”。该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2011年4月4日至5月27日期间姜某未出勤,未扣工资。该公司主张姜某该期间系口头请事假,且公司未扣工资,不应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姜某请事假,而姜某提交的、该公司无异议的《考勤管理制度》规定,请事假应提前提交书面申请,还要扣工资。该证据足以否定该公司的辩称主张。最终,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姜某2011年的年休假工资。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傅磊律师             电话:137-6046-8201
    传真:0755-23832489     QQ 156133321
    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南世纪豪庭10楼C2 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福田区 车公庙地铁站C出口或者公交车站台 深航大厦]
    捍卫你的权利,一路有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上一篇: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下一篇: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公司违反程序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
  • 傅磊律师 13760468201
  • 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世纪豪庭10楼C2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
  • 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