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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应承担失业保险损失
    发布时间: 2018-05-09
    【案情简介】
    梁某于2005年4月20日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0年11月11日某公司违法解除与梁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某公司直到2012年7月18日方为梁某办理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的审核手续。
        2012年7月25日,梁某从劳动监察部门收到《参加职业指导通知单》及《失业登记通知单》,通知单上注明其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因是单位逾期办理解聘。此后,梁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赔偿其未领取的失业金损失。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某公司在2010年11月11日与梁某解除劳动关系,却未及时给梁某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导致梁某无法享受法定的失业保险待遇,作为用人单位的某公司应赔偿梁涛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2011年7月1日之前,失业保险金为每月536元,某公司应赔偿梁涛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为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96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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