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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劳动法律师:因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二倍工资?
    发布时间: 2018-10-17

                  案情简介:
    申请人周某于2008年1月7日到被申请人某公司处工作,任行政人事部经理职务,在被申请人处从事劳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招录公司员工、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工作事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亦未向公司负责人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但该公司其他员工均已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于2007年12月26日召开了员工大会讨论并通过了公司管理制度,公司管理制度中规定,行政人事部经理职责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的保险及薪资事宜。新进员工及原来员工学习知悉了该管理规定。2008年11月2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问题:
    公司人事部经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二倍工资?
    评析:
    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人事部经理,应当知晓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依照被申请人之规章制度,且申请人之工作职责就是代表被申请人与员工及时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报销费等事宜。申请人入职后,应依法及时向被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但申请人一直未履行该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当然,如果申请人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自身职责,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提出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但用人单位拒绝的,则仍可获得二倍工资的赔偿。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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