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傅磊律师维权网
  • 十年点滴积累 铸就专业品质
  • 免费咨询
    还款要保留凭据,否则要承担未还款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 2018-03-21
     
    基本案情:王某诉称,自20114月起同村老乡李某分三次向自己借款3.3万元,并出具欠据。后自己多次向李某追偿,李某总是推诿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李某辩称,王某所提的借款,已于201111月底以现金方式还清了,当时没有要回借条,也没有让王某出具收条,王某说会自行撕毁借条。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抗辩称借款已还清,但王某予以否认,因王某持有借条原件,且李某未提供收条等证据佐证已偿还借款,故法院对李某的主张不予采信。据此,终审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傅磊律师              电话:1376-0468-201
    传真:0755-23832489      QQ 1561-33321
    律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世纪豪庭10c2 [福田区 车公庙地铁站C出口或者公交车站台 深航大厦]
    捍卫你的权利,一路有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上一篇:深圳为赌博犯罪借款,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下一篇:替朋友签订借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 傅磊律师 13760468201
  • 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世纪豪庭10楼C2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
  • 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