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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利率约定超过法定利率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 2018-03-21
     
      基本案情:2013520日,宋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刘某转账10万元,刘某于同日向宋某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向宋某借款10万元,月息3分,借期1年。因刘某未按期还款,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51日起自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息三分的标准计算)。刘某辩称,同意偿还本金,但现在没钱还,利率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现宋某主张以月息三分的利率计算利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调整。据此,终审判决刘某向宋某支付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注:现行法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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