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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款合同不一定有借款义务
发布时间: 2024-01-10
近期有网友留言,询问自然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借款,构不构成违约?
是不构成违约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较为特殊,属于实践合同,该合同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并非双方签订之日起成立,而是应满足法定形式,即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借款合同》未成立,其不能约束借款人和出借人,借款人更不能以此要求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违约条款作为《借款合同》的内容也未成立,出借人不予借款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相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一样,属于诺成合同,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即借款合同一般自双方签订合同时成立并生效。比如常见的按揭贷款合同,贷款人和银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银行便有义务按照约定发放贷款,如不发放贷款便须向贷款人承担违约赔偿,并且还须继续承担放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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