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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借款纠纷,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是怎么样的?
    发布时间: 2015-05-05
     审判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形式有瑕疵的“借条”,出借人应对交付款项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当事人主张通过现金交付的借贷,应根据交付凭证、借贷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资金来源、交易习惯、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律师解析:
     
    1. 出借人举证责任: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事实;
    2. 借款人举证责任:归还借款事实;
    3. 形式有瑕疵的借条:出借人举证已经付款给借款人;
    4. 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对于借贷关系 还是应该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
    5. 现金借贷: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法官结合多种因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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