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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借款超过2年诉讼时效后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 2015-05-05
【案情】
吴某在任深圳某工厂厂长期间,于2009年8月13日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借款1万元,约定10月1日还款,未约定利息。但此后吴某一直未还。王某于2012年12月27日起诉至法院。法院驳回王某诉讼。
【深圳债权债务律师评析】
王某主张权利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王某虽称多次催要欠款,但吴某对此予以否认,王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以,王某主张不能成立。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是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债权无法实现。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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