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傅磊律师维权网
  • 十年点滴积累 铸就专业品质
  • 免费咨询
    同居分手,财产处理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5-07
     第一, 双方共同的收入与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但一方有证据证明是按份共有的除外。
    第二, 各自个人名下的财产应当归各自所有。如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三, 各自个人的收入归各自所有。
    第四, 如果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属共同债务,但各自对外产生的债务属个人债务。如果一方提出相反的主张,必须举证。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傅磊律师             电话:1376-0468-201
    传真:0755-82289559       QQ 1561-33321
    律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014号华新地铁口圣廷苑酒店世纪楼7楼717-25[福田区华新地铁站C出口或者公交车站台群星广场]
    捍卫你的权利,一路有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上一篇:婚前财产协议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下一篇:同居分手,子女抚养权法律规定
  • 傅磊律师 13760468201
  • 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世纪豪庭10楼C2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
  • 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