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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设“私服”,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罪名?
    发布时间: 2015-05-05
     “私服”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制作“私服”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一、制作私服属于发行行为,什么是发行?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什么?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什么?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四、“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是什么?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五、“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是什么?
    1、实施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如下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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