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傅律说法 > 知识产权

金庸起诉《此间的少年》侵权,广州天河区法院做出判决

来源:广州日报时间:2018-09-17 15:34:34

 

  65个金庸角色“身价”高达168万元?二次创作是否侵犯著作权?

  乔峰、令狐冲、黄蓉、王语嫣……这些金庸笔下耳熟能详的名字,也是作家江南《此间的少年》书中的“汴京同学”。金庸的一纸诉状,掀起“同人作品内地第一案”的波澜。

  16日上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判决杨治(笔名:江南)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查良镛(笔名: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金庸、江南均未出庭,各方诉讼代理人亦未当庭明确是否上诉。

金庸索赔520万元 江南否认侵权

  金庸诉称,杨治创作的《此间的少年》未经许可,照搬其作品中的经典人物,在不同环境下量身定做与金庸作品相似的情节,擅自篡改作品人物形象,严重侵害了其著作权。

  同时,杨治通过盗用上述独创性元素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利巨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了金庸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金庸请求法院判令杨治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未尽审查职责,应承担连带责任。广州购书中心销售侵权图书,也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对此,杨治辩称,《此间的少年》与金庸的武侠小说存在根本区别,也未使用金庸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没有侵犯金庸的著作权。其在《此间的少年》中对金庸作品要素的使用属合理使用。

  杨治辩称,其创作、出版和发行《此间的少年》,并未违背诚实信用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亦未对金庸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间的少年》停止发行并销毁库存

  天河法院判决,杨治、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应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杨治、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应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中缝以外的版面刊登声明,同时在新浪新闻news.sina.com.cn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十二小时刊登声明,向查良镛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杨治应赔偿查良镛经济损失人民币168万元,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杨治应赔偿查良镛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0万元,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查良镛的其他诉讼请求。

背景:判决对“同人作品”发展有一定指引意义

  “同人作品”是指借用知名小说、漫画等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姓名设定等元素的“二次创作”,人物名称会和知名作品保持一致,但故事情节、发生时空等与知名作品还是有着较为显著不同。

  目前,“同人作品”是否侵权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金庸诉江南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案的判决结果或对今后“同人作品”发展具有一定指引意义。

焦点1:65个金庸角色被二次创作

  《此间的少年》是杨治于2000年创作,先发表于网络,2002年由西北大学出版社出版,书名为《此间的少年: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

  《此间的少年》另有多个版本,其中《此间的少年》(2001-2011十周年纪念珍藏版),封面有“《此间的少年》出版单行本行销中国,迄今历5个版本,110万册”等简介内容。

  经天河法院比对,《此间的少年》中人物名称与金庸《射雕英雄传》相同的共27个,包括郭靖、杨康、黄蓉、欧阳克、欧阳锋、黄药师等;与金庸《笑傲江湖》相同的共13个,包括令狐冲、林平之、独孤求败、东方不败等;与金庸《天龙八部》相同的共18个,包括王语嫣、段誉、乔峰、段朱、段紫等;与金庸《神雕侠侣》相同的共7个,包括郭靖、黄蓉、小龙女、尹志平、陆无双等。

焦点2:是否侵犯著作权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脱离了具体故事情节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的单纯要素,往往难以构成具体的表达。

  虽然《此间的少年》使用了金庸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称、部分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但《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基本没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金庸作品的具体情节,而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且存在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缺失,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相应故事情节与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

  因此,《此间的少年》是杨治重新创作的文字作品,并未侵害金庸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焦点3: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本案中,金庸作品及作品元素凝结了作者高度的智力劳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较高的商业市场价值。

  本案中,杨治作为读者“出于好玩的心理”使用金庸大量作品元素创作《此间的少年》供网友免费阅读,在利用读者对金庸作品中武侠人物的喜爱提升自身作品的关注度后,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出版且发行量巨大,其行为已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属于以不正当的手段攫取金庸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利益,在损害金庸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此杨治用意并非善意。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杨治于2002年首次出版时将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将自己的作品直接指向金庸作品,其借助金庸作品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尤为明显。

  因此,杨治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与文化产业公认的商业道德相背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精典博维公司与联合出版公司在收到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出版、发行后仍未予以停止,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广州购书中心作为《此间的少年》纪念版的销售者,该销售行为具有合法来源,且广州购书中心在应诉后停止销售,其主观上并无任何过错。

  杨治、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应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杨治、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应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中缝以外的版面刊登声明,同时在新浪新闻news.sina.com.cn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十二小时刊登声明,向查良镛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 QQ咨询
  • 网上咨询
  • 13760468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