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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

来源:区人社局时间:2017-08-09 17:38:49

1、哪些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处理劳动争议有哪几种方式?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3、什么是协商?

协商是指劳动关系双方采取自治的方法解决纠纷,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议或团体协议,双方相互协商,最后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解决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

4、什么是调解?

调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或法律指定的第三者介入争议,以帮助双方达成协议为目的,为其提供劝说和斡旋等活动。

5、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把劳动争议提交法定第三者处理,由其就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6、什么是诉讼?

诉讼是法院依据司法程序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活动。

7、发生劳动争议,如何进行协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8、什么情形下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9、什么情形下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0、什么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发生劳动争议,由谁负责举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2、劳动者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13、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由谁建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14、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15、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是否适用本法?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6、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净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1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何时正式生效实施?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18、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哪些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19、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口头申请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20、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如何调解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琉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21、经调解达成协议的,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2、当事人申请调解后,还可以申请仲裁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3、对哪些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谁设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5.劳动争议由谁负责管辖?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6.谁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7、第三人可以参加仲裁活动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28、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9、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谁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30、劳动者死亡的,由谁参加仲裁活动?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31、劳动争议仲裁是否应当公开进行?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3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多少?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其间为一年。

3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4、什么情形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断?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力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5、什么情形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6、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7、申请人申请仲裁是否需要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8、仲裁申请书应包含哪些事项?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40、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有什么救济渠道?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42、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交答辩书?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4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44、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是否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什么制度?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租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

46.什么情形下仲裁员应当回避?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7、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怎样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48、什么情形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员解聘?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49、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告知当事人哪些事项?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50、当事人是否有权利请求延期开庭?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5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战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52、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53、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鉴定机构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54、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吗?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5.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56、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举证问题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57、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是否有权申请补正?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止,应当记录该申请。

58、笔录需要哪些人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59、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是否有权利自行和解?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60、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是否应当先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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