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傅律说法 > 劳动争议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应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湖南工人报时间:2018-05-18 12:09:25

 

201210月初,赵某到山东省日照市某公司从事装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93日,赵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鉴定为10级伤残。赵某与公司就工伤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双倍工资、工伤待遇等共计127800元。

  庭审中,公司辩称,未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事实,但已经依法为赵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赵某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实质损害,请求驳回其仲裁请求。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公司的辩称系对法律条文的曲解,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双倍工资,本意是为了从根本上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从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该公司虽已经为赵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不能因其履行了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即将其作为不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不履行其他强制性义务的免责理由。

  最终,仲裁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相应的法律规定,裁决该公司支付赵某工伤待遇78569元,并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9197元。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傅磊律师              电话:1376-0468-201

传真:0755-23832489      QQ 1561-33321

律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世纪豪庭10c2 [福田区 车公庙地铁站C出口或者公交车站台 深航大厦]

捍卫你的权利,一路有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 QQ咨询
  • 网上咨询
  • 13760468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