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傅律说法 > 劳动争议

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公司违反程序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

来源:时间:2018-05-09 16:16:06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1年2月到某装饰公司从事精装修工程师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1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10日该公司给陈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内容为:“陈某:鉴于您2011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不合格,无法胜任本岗位职责,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的最后工作日为:2012年2月10日。某装饰公司,2012年2月10日”。陈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认为其虽不胜任精装修工程师岗位,但该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400元。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陈某虽对某装饰公司关于其不胜任工作岗位的主张并无异议。但该公司未依法调整陈某的岗位或对其培训,直接解除陈某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裁决该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3400元。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傅磊律师             电话:137-6046-8201
传真:0755-23832489     QQ 156133321
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南世纪豪庭10楼C2 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福田区 车公庙地铁站C出口或者公交车站台 深航大厦]
捍卫你的权利,一路有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 QQ咨询
  • 网上咨询
  • 13760468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