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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资到底是多少?

来源:时间:2018-09-30 12:20:30

 

          【案情】赵某201461日入职某网络公司担任程序员岗位,双方签订期限自201461日至201561日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工资金额5000元,每月15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工资。赵某主张《劳动合同书》虽约定月薪5000元,但公司口头告知每月以报销名义现金多发2000元(需提供各类票据)。20141230日赵某同意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在计算解除的经济补偿时,双方产生了争议,赵某认为应当按照7000元的月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某网络公司却表示赵某的月工资就是5000元,2000元的报销部分是公司额外支付的福利,不应计入工资范围内。

【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网络公司支付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000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三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报销款”到底是否应当计入工资总额中?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出于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逃避税收等监管的考虑,将工资数额进行人为的拆分,在劳动合同中将工资标准约定为其中的一部分,另外的部分以报销款的名义发放,并要求员工提供一定数额的票据,即产生了所谓的“假报销”。

    如何区分“真报销”还是“假报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一、报销的性质,“真报销”一般应当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实报实销,它是企业对于员工因公发生相关费用的补偿,如员工出差产生的差旅费、伙食费等;“假报销”是实际并未发生需要报销费用的行为,仅为获取该笔费用,并无实际的报销原因。二、报销的金额和周期,“真报销”一般金额不固定且周期不固定;“假报销”每月数额及周期较为固定。三、报销方式,“真报销”一般所提供的票据与报销用途相一致;“假报销”对票据的性质并无要求,仅要求按数额交付同等金额的票据。“假报销”实际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的工资,只是这种工资变换了一种形式,以报销款项的名义出现。在计算劳动者的工资构成时,应当将其列为劳动者正常工资收入。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赵某的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但经审理调查,通过某网络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可以看到赵某每月有固定金额的2000元以现金签字领取的形式发放,且后附的票据显示多种类型的项目,并无具体要求,总计金额固定为2000元,故仲裁委采信赵某关于2000元计入工资范畴的主张,按月工资标准7000元支持了赵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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