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不给员工,怎么办?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23-03-13 15:42:42
法律分析
有些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以公司加盖公章等名义,获取劳动合同后,便未给劳动者一份。其目的有可能是为了将来应对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优势地位、有可能为了单方面填写或者修改合同的便利。
但是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不给劳动者劳动合同是属于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也就是公司将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一份是其法定义务,如果不给属于违法,劳动监察部门可以介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需要赔偿(《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
律师建议,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第一时间不要与公司发生直接冲突,可以通过微信、短信等实名制平台,向公司询问劳动合同的盖章情况或者签订情况,也可以询问公司不给予劳动合同的原因,一旦公司承认确实没有将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相关的对话记录就可以作为证据,如果劳动者需要的时候,就可以向劳动局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劳动监察大队可以责令公司给予劳动者一份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