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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要求赔偿利润损失是否可以?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5 08:04:41

 在经济合同交往关系中,一般情况下不支持可得利益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应当予以考虑:第一,如长途运输赚取地区差价的买卖合同关系。由于供方、运输方的过错,导致货物错运、迟运造成买方的损失,应当按收货方所在地价格予以赔付,而非以购入时价格予以赔付。第二,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造成消费者财产、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办理,而不应按一般商业贸易合同关系处理。第三,如造成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还应依照侵权法律关系和侵权法律规定处理,只是适用中要考虑公平原则。

      比较有争议的是双方在合同约定了赔偿计算方法,如照此方法计付赔偿,可能赔付额超过合同本金,导致一方利益失失衡。故此类情况就当注意合同条款的约定,尽量体现公平原则:其一,要考虑法律规定原则运用;其二,要考虑当事人各方接受能力;其三,要符合行业惯例和民间习惯,不宜仅为保持合同稳定性,而过于加重违约的惩罚措施;其四,要充分考虑权益与损害之间的可比性,不宜将追究的责任过于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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