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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经济合同,定金约定多少是有效的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5 08:31:36

 【案情】

某公司在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出现失误,在货物已经卖给成都某公司并交付后误认为该货物仍未卖出而与上海公司签约,且该约定仅涉及定金而未明确总价款。定金数额约为15万,并约定在货物价格最终经双方确认后,该定金转为货款。合同签订后的第三天,上海公司便把15万定金汇入该公司的账户,同时,该业务员也发现了没有货物可交付的问题,且无法短期调集相同货物代替交付。于是紧急向公司逐级汇报。众所周知,如果最终无法履行该合同,交付不了货物将要双倍返还定金给上海公司,即30万。于是公司总经理找到本律师商讨对策。

 

【律师对策】

说实话这个事件的责任肯定在该公司,从法律上将就是自己有过错,如果什么都不做,最终要承担30万的赔偿责任。为了减少损失,本律师利用该合同未约定总价款的特点,要求以合同上双方所留电子邮箱地址进行总价格确认,并要求在报价时尽量压低价格。于是,该业务员当天便给对方写了封邮件,将本来正常总价为42万的货物故意报为18万,同时要求对方尽快确认该价格。不出所料,本以为捡了天大便宜的上海公司仅2小时后便回复邮件表示认可该价格。拿到了决定性的证据后,本律师又指示该业务员于一周后给对方打电话说明货物已售出,请求和对方解除合同并把15万元定金退给对方。此时的上海公司当然不肯罢手,直接委托律师飞到深圳提起了诉讼,要求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

到了这个地步,看来对方为了钱真是一点交情都不讲了,本律师便欣然应诉。法庭上那个上海律师的嗓门还挺大,法官单独做对方调解工作时,我们在法庭门外都能听清他的说话。这只是插曲。看到对方律师坚决要15万的双倍赔偿而置我方于死地,本律师便拿出了杀手锏---电子邮件并当庭展示其中的内容,本律师的陈述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无效。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既然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已经确认了合同的总价款为18万,则之前约定的15万定金显然过高。我方同意解除合同,但除返还给对方已支付的15万外,只能再额外返还18万的百分之二十,即36千元。对方律师看到电子邮件证据后显然没有防备,不知该如何对其质证,沉默了足足有一分钟后才开口指出这个邮件是我方故意搞鬼,不想履行合同而以报低价的方式骗对方进行价格确认以试图压低赔偿数额。但这种答辩在法庭上毫无意义,我方也不会承认,连法官都看出了事情的原委而会心一笑。这个案子变得更简单了---要是判决,对方最多也就能多拿36千元了事。谁让对方太贪心想捡便宜呢?看到这个局面,对方律师显示出了上海男人精打细算的习俗,好话连连,请求法官进行调解,声称:能不能凑个整数4万,自己回去也好交代。针对这个要求,本律师当庭和公司的总经理通了电话,建议以多给4千元的代价要求法院在调解书措辞上把“赔偿对方4万元”改为“补偿对方4万元”,同时案件受理费由对方负担,以挽回公司的信誉。其实这个交换很体现南北文化的特点,总经理当然也表示最好不过如此。就这样,一件本应赔偿15万的经济合同纠纷,在本律师及公司的密切合作下把损失降到了最低。对方多得的4万元扣除律师费、差旅费等杂项,相信剩不了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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