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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出租,建筑被拆,租户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5 08:34:03

   【案情】

原告与被告在2005年签订了一份名义上的合作经营合同,合作期限3年,约定原告自己经营商店,被告提供房屋作办公地点,并约定:“不管盈亏,原告都要按月向被告交纳经营收益一万元。”同时双方还约定:“如遇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产生的损失由原告自负”。

    俗话说:“怕什么,来什么。”原告于2005年注册后经营一直不好,直到2007年刚见起色,此时遇到政府为迎运搞环境整治,南山城管大队一纸《责令改正通知书》送到了原告手里,仔细一看才知道被告提供的房屋属于过期临建,马上就要被拆除。原告找到我哭诉:“为了经营好这个公司已经先后投入了几十万元,经营刚有起色,没想到却要被拆除,损失巨大。”

     

 【律师对策】

原告来到深圳律师事务所找到本律师,经过仔细研究案情,我发现案件的关键在于:1、双方的经济合同是否属于合作经营合同;2、南山城管大队的拆除是否是不可抗力;3、原告在此案件中是否有过错。经过我的走访和调查,收集了大量重要证据,包括被拆前后的现场照片和被告当初提供房屋时的保证该房屋具有合法性的证明,还有该房屋的在规划局1990年的临时建筑登记审批手续。至此案件已十分明了,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合同明显属于名为合作实为租赁的房屋租赁协议,当初被告之所以要求将协议写成合作协议是咨询过一些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江湖律师的,说白了,就是出租该房属于违法,因为该房屋随时有可能被拆,如果被拆,被告想逃避赔偿责任;其次,由于该房屋审批手续早已过期,很多年前就由临时建筑变成了违法建筑,所以被告在出租时能够预见到被随时拆除这一情况的,所以不属于不可抗力;再有,被告提供了保证书,保证该房屋的合法性,所以原告没有过错。

由于事前准备工作十分周密,诉讼很顺利,仅用了一个半月的时间法院就作出了判决,全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被告也按判决支付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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