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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合同,仅凭录音录像证据也能胜诉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5 08:36:53

 【案情】

2008年初,居住在深圳宝安区的一位妇女李某因产后过于肥胖,通过广告找到福田区的某连锁美容机构接受所谓的“纤瞾瘦身”服务。该美容机构声称在无需特别注意饮食的情况下4—7天必减8—15斤,如果交费够6万,则不仅“纤瞾瘦身”项目可以享受2折优惠,待“纤瞾瘦身”项目做完后如还有余款可以在接受其它美容服务时继续享受优惠。在上述约定均为口头约定,没有签署任何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李某轻易相信该美容机构并分几次共预付了7万元,就此款项,美容机构也始终未出具任何正式发票。此后,该美容机构对李某实施了无聊的按摩点穴,再涂抹所谓的减肥药膏的服务,本该7天就结束的治疗却因毫无效果而采取各种补救措施拖延到了2008年的6月。此时李某对所谓的“纤瞾瘦身”服务彻底失去了信心,该美容机构为了对李某有所交代,在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西耶娜兹”药物注射。该药物确实很“厉害”,在注射后的几天里,李某迅速瘦了10余斤(李某是一位刚生小孩不久的产妇!)。在经历了长时间的折腾后,李某要求查看自己半年来的消费记录并结账以解除合同、返还余款。美容院此时却突然变得蛮不讲理,声称余款虽还有但必须消费完毕,拒绝退款。此种状况对李某非常不利,因为李某没有任何证据,包括减肥合同书、支付7万元的发票、实施了注射减肥的相关依据等,甚至美容机构可以否认同李某存在过合同关系。

 

【律师对策】

万般无奈下,李某找到本律师,在听取了事情经过后,我发现双方还没有闹僵,还可以继续接触。于是本律师提出以录音录像取证,并为李某列出了谈话的要点。此后,本律师陪同李某先后5次来到美容机构,对该美容机构的业务经理于某进行了录音录像取证,在谈话中,于某承认自己曾为我的当事人注射了“西耶娜兹”,并称如果李某再交1万元还可以继续给其注射,同时还承认收取了李某7万元及“纤瞾瘦身”服务对李某不管用等事实。但于某拒绝拒绝退还余款,声称必须将7万元消费完毕!

在掌握了上述录音录像后,北京律师立即向南山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当日,被告请了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号称专打医疗美容官司的律师带领经理于某一起出庭。审理中,面对我方的录音录像,对方的答辩漏洞百出,矛盾重重,比如在庭审开始时法官的简要询问中被告已经亲口说出先后收取了原告7万元,但在举证质证阶段竟然又说只向原告收取了45千元,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说明被告庭前准备不够。最后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对方又提出了惊人的观点,声称录音录像中的说话者不是经理于某,于某从未说过这些话!对方如此违反常理的发言让我看到了胜利的曙光,可以说该案我方必赢无疑,因为只要经过声音鉴定,录音中的谈话人只能确定为经理于某,如此没有技术含量的狡辩足以影响法官对被告的看法,本律师在法官面前对其余事实的证明也会变得很容易。想和科学鉴定做最后一搏的被告将会一败涂地!于是我当即申请对录音录像做鉴定。在法官回办公室拿鉴定机构名册时,对方打了一通电话然后主动向我提出调解请求,为了避免因鉴定对案件审理产生的拖延,本律师电话联系了李某,李某表示被告退5万即可。本着律师应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的代理原则,本律师在法官的住持下最终与对方达成了返还6万元的调解协议,案件审理结束。

本案中关于录音证据效力的问题,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施行前,我国是禁止使用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听我的导师讲是因为某位中央领导在文革期间曾吃过这方面的亏,因此在老的民诉法制定过程中,该领导人坚决反对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真实与否已难查清,但在以前案件审理过程中确实发生过债务人在法庭上矢口否认欠债,但在休庭与债权人私下聊天时又承认欠钱,该聊天被债权人录了音并在恢复开庭时将此录音当庭播放给法官听,但法官无奈不能认可该证据的事情。现在录音录像虽已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注意:1、录音录像的取得方式一定要合法,不能违法取得;2、掌握谈话技巧,抓住谈话要点,录制具有法律意义的对话;3、注意创造谈话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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