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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要求开发商退房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8 12:17:24

 一,开发商隐瞒房屋关键信息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

第十二条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做了更实际的解释:第12条中所称的“房屋主体结构”问题,我们认为应作广义理解,作为一个完整的房屋建筑工程,它既应包括房屋地下隐蔽工程的地基部分,也应包括房屋地上工程所涉及的部分。就是说地下与地上部分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部分。

三,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问题以至于影响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是一般质量问题,可能是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还可能是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问题如果我们自己无法对房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做出准确或大致准确的判断,必要时可提交房屋质量检测机构认定。 

  

四,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合同约定面积不同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100

 

五,开发商延迟交房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开发商延迟交房常见情况:

一、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和在《合同》里约定开发商可以免责的原因外,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没有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肯定是要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二、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和《合同》里约定开发商可以免责的原因,而开发商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告知购房者,开发商同样要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三、在交付房屋时,如果房屋没有达到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所应达到的使用条件的话,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有特别约定的,可以退房。否则就按开发商逾期交房处理,直到达到使用条件为止。 

  四、购房者和开发商如果就房屋交付的条件签订了补充条款有特别约定的,若没有达到约定的条件,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例如约定交付时要提供房屋建筑面积的实测数据,如果没有,按逾期处理,直到能够提供为止。 

 

六,开发商延迟办理房产证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七,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办理按揭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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