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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04:离婚后再次起诉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问题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8 12:21:26

   【案例简介】

    陈女士与张先生于2003年在当地登记结婚。2004年育有一子,2006年2月陈女士与张先生共同出资在北京购买一栋房屋,购买后一直居住在该屋,后因双方感情不合,双方自愿协议离婚。2006年3月陈女士持离婚协议书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先生离婚,当日法院确认了陈女士与张先生的离婚协议书并签发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对子女抚养做了处理,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双方并未提出分割请求。两人离婚后该房屋仍由双方管理。2008年4月陈女士以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并未对夫妻共有房屋分割为由,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房屋。张先生对此认为陈女士为达到离婚目的,放弃了房屋,同时两人离婚已经有2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不同意进行分割。
    

    【律师法律分析】
    陈女士是否有权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房产?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情形一、离婚诉讼中未分割的房产再次提起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就争议房产双方离婚时未进行分割处理,发生纠纷起诉解决的,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情形二、在诉讼离婚时,因证据的原因,法院没有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中表明这些财产有证据后可以另案再诉的,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发现了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的证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这些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三、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提及但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中未处理的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提及了某些夫妻共同财产,可能是由于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或者其他原因在判决时未涉及到这些财产,或者是法院在调解时未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调解,调解书中未处理这些财产。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对这些财产不能达成协议,发生纠纷的只能申请法院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再审,以纠正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的错误。这是因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这些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已经提及到,原审法院对这些财产应当进行处理,如果没有处理、或者处理不当都属于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的问题,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的程序予以解决,而不能再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情形四、对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服的。诉讼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服的,只能向法院申请再审。对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已经丧失了诉权,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只能行使申诉权,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再审。
    情形五、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对方发现请求再次分割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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