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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逾期两年多未催讨诉讼时效抗辩为何不成立

来源: 中国法院网时间:2018-09-28 13:06:17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从2017年10月1日起为三年。众所周知,2017年10月1日之前,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那么,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借款,诉讼时效期间应该是二年还是三年呢?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有关诉讼时效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权人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肖某偿还借款,肖某抗辩该借款已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判决肖某仍应承担还款责任。

  黄某与肖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7日,肖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黄某借款160000元,约定在2016年5月30日前付清,并出具了书面借条。借款到期后,肖某一直没有清偿借款,黄某于2018年8月1日将肖某诉至法院。

  肖某辩称,借款160000元属实,但黄某的诉讼请求已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第二条“民法总则实行之日,诉讼时效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6年5月30日前,则诉讼时效应该从2016年5月31日起开始计算,计算到民法总则实行之日(2017年10月1日)未满两年,计算到起诉之日(2018年8月1日)未满三年,故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肖某的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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