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傅律说法 > 遗产继承

被继承人可按照遗产实际价值 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6 11:16:05

 继承是日常生活中最为普遍的法律问题之一。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依法继承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的话,继承人应该拿继承的遗产清偿债务吗?近日,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桩案件。

  2013年,李某之子小李因经营需要,向邓某借款6.1万元并出具借条。2013年年底,小李在九江市不幸因车祸去世。父亲李某获得了80余万元的赔偿金。除了这笔死亡赔偿金之外,小李没有留下任何遗产。

  得知小李已死,邓某随即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以继承人的身份,偿还其子身前的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故驳回了邓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解析

  依据《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清偿的不在此限。”本案中,小李虽然已经死亡,但是他的债务没有清偿,而是由继承人李某继承,只是基于法律规定的限定继承的原则,即继承人只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依据《继承法》限定继承的原则,如果李小某死亡时留下一笔财产并由李某继承(假定10万元),那此时的邓某与李某之间就存在1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再假设李小某死亡时仅有5万元遗产给李某继承了,此时邓某与李某之间只存在5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超出的1.1万元,邓某无权要求李某偿还。

  另外,,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遗产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时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

  本案中,小李除了一笔死亡赔偿金“留”给父亲之外,再没有其他遗产给父亲继承,因此,李某不应该对小李与邓某的债务负责。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傅磊律师             电话:1376-0468-201

传真:0755-82289559       QQ 1561-33321

律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014号华新地铁口圣廷苑酒店世纪楼7楼717-25[福田区华新地铁站C出口或者公交车站台群星广场]

捍卫你的权利,一路有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 QQ咨询
  • 网上咨询
  • 13760468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