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在婚后拆迁,安置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7 11:01:47
【案情】
程某与姜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6月登记结婚。2009年12月,因旧城改造,程某婚前的一处房屋被拆迁,取得安置房一套。2010午11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姜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安置房。程某认为该房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姜某无权分割。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该安置房的获得是基于程某对被拆房子享有的所有权,是程某原有的房屋所有权权利的延仲。因被拆的房屋属于程某的个人婚前财产,所以该安置房也属于程某的个人所有财产,而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姜某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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