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傅律说法 > 房产纠纷

开发商将安置房出卖,被拆迁人可以要求过户给自己,也可以要求赔偿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8 10:12:39

 1、房屋尚未过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2房屋已经过户,善意第三人取得。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傅磊律师             电话:1376-0468-201

传真:0755-82289559       QQ 1561-33321

律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014号华新地铁口圣廷苑酒店世纪楼7楼717-25[福田区华新地铁站C出口或者公交车站台群星广场]

捍卫你的权利,一路有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 QQ咨询
  • 网上咨询
  • 13760468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