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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法院公开宣判一宗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来源:深圳龙岗法院时间:2018-09-17 11:28:11

   近日,深圳龙岗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黑刑事案件,该案涉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中央明确的10类黑恶势力打击重点及深圳市明确的26类黑恶势力打击重点。

庭审回顾

  8月16日下午,我院对上述被告人张某、欧某铭二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庭审。省人大代表汪桂花,市人大代表蓝志刚、洪小红、韩春莲、丘伟兰、玉文、曾迈、黄翔,区人大代表曾琴,区政协副主席徐向明及21名区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全过程。我院党组书记、院长符波,分管院领导等一同观摩了整场庭审。

案情回放

  经审理查明,自2001年以来,杨某辉纠集黄某贵、黄某、李某军、许某华、扶某兵(均已判刑)等大批社会闲杂人员,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一带争勇斗狠、为非作恶、强取豪夺,成为当地颇具声名的恶势力。自2002年以来,杨某辉通过笼络乡邻、招纳小弟、聘用员工、纠集同道等方式,逐步建立起以其本人为组织领导者,以许某华、黄某贵等六人为积极参加者,包括罗某国、陆某高等十七人(均已判刑)和被告人张某、欧某铭等成员,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在坑梓街道一带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具有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以杨某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在坪山坑梓一带实施了一系列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影响了当地经济发展建设以及居民百姓的社会生活,在旧城改造、违法建筑等领域形成重大恶劣影响。

  2005年9月20日晚,“小胖子”(真实身份不详、在逃)与唐某南(已判刑)因矛盾引起争执,继而引发“小胖子”四川重庆帮一方和唐某南贵州帮一方多人对峙。双方商谈时,“小胖子”一方以扶某兵、彭某兵为首召集被告人张某、欧某铭和雷某来(已判刑)、罗某锋(已判刑)、吴某华(已判刑)等数十人准备了刀具、钢管等聚集在坪山坑梓影剧院附近。对方包括唐某南、许某华、杨某信、陆某高、邱某辉、张某董等数十人乘坐多部汽车且准备了铁棍、刀等工具来到现场。次日(21日)0时30分许,在许某华的指使下,邱某辉等人先行持铁棍将对方四川重庆帮成员黄某开的发廊进行了打砸,继而开面包车冲向附近的扶某兵、雷某来等人,被告人张某、欧某铭和扶某兵、彭某兵等人随即取出了邓某德事先准备好的砍刀向邱某辉、张某董驾驶乘坐的车辆进行砍打。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张某董躲避不及身中多刀后与他人逃离现场,后被送往坑梓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董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右颈动脉及右肺至失血性休克死亡。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欧某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欧某铭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某、欧某铭参加聚众斗殴,且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某、欧某铭先后犯数罪,依法应对二被告实行数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聚众斗殴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欧某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聚众斗殴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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