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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公司注销,是否可以规避责任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6-23 15:48:58

 刘某在宝安区一家服装公司打工受伤,在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因公司没有给刘某购买工伤保险,刘某委托专业工伤律师将工伤认定做出。当准备做劳动能力鉴定和申请劳动仲裁时,发现公司已被注销。在这种情况下,由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

  刘某2012年12月在深圳宝安区一家服装厂工作,在工作中被一物体击中,致使头部严重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

   就在刘某为工伤鉴定和待遇奔走时,他所在的公司却在工商部门申请注销了。公司注销了,职工工伤待遇怎么办?在与原公司协商时,公司股东坚持认为,周某作出工伤等级鉴定时,公司已完成清算程序,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

  原告刘某在电器公司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因此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负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因该电器公司被注销时,主体资格已消灭,故原告不能以该公司为被告起诉。被告孙某作为电器公司原股东及公司清算组的成员,应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已知原告遭受工伤,故在清算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原告工伤待遇的给付问题,但仍然遗漏,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应认定为重大过失,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被告孙某赔偿原告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鉴定费等。

  

   深圳劳动法律师

    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该电器公司未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统筹,因此应由电器公司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负担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内容的主要依据,刘某的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未出,虽然无法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和数额,但并不影响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的发生。电器公司解散前,作为股东,也是清算组成员的孙某清楚知晓被上诉人遭受工伤,却未考虑被上诉人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被上诉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此行为明显构成重大过失。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孙某应该负担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并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发生后,企业希望通过注销公司、变卖财产等行为逃避工伤保险责任是不切实、也是不合法的行为,只有通过前期的用工风险规避,才是防患于未然的正确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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