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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建设工地受伤,包工头和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6-23 15:59:39

 农民工在工地发生工伤,施工方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状告承包人包工头,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深圳专业工伤律师提示,施工单位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包工头追偿。

 

案件

  2011年2月14日,原告刚玉公司将其承接的某热电厂的磨煤机出入口料管、料斗及粗细分离器防护项目转包给被告包工头许某,并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嗣后,许某即招用人员,组建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同年8月30日2雇工唐某发生工伤,后被鉴定为工伤八级。刚玉公司联系许某出面解决,许某回手机短信称事后谈责任分担比例,于是刚玉公司与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刚玉公司一次性给付工伤赔偿款项计19万元。但刚玉公司事后要求许某担责时,许某却避而不见。

 

【深圳劳动法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刚玉公司与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包工头许某签订之承包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系无效协议。被告许某无用工主体资格,其作为承包方招用的劳动者因工受伤,应由发包方与承包方连带担责。原告刚玉公司已作出赔偿,且数额不超过一次性工伤赔偿之范围,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法院判决

    根据承包协议无效之责任大小,以及承包方实际获取工程利益,确定双方按六四比例担责,遂判决被告许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偿还发包方刚玉公司赔偿款7.6万元。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13.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非法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其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工伤的除外。劳动者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或《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直接主张由发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连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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