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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员工停职,公司仍需支付相应工资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6-23 16:01:42

 【案情】

   李某是一家公司的机台操作工。一个月前,领导不顾李某的解释,给了李某严厉批评。李某当众顶撞了领导。公司领导为挽回面子,勒令李某停职,回家反省五天,并写出包括公开道歉内容的检讨。而李某事后领取工资时,发现回家反省的五天里工资被停发。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期间李某没有为公司提供劳动,也没有为公司创造效益,依据“按劳付酬”的原则,李某自然无权获取。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深圳劳动法律师评析】

   停职反省属于职务行为,职务行为是指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活动。虽然你的日常职责为机台操作,公司让你停职反省期间,该职责已自然解除,但这不等于你因此不再存在职务行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就你停工、停产而言,完全是公司所致,不是因你的原因。鉴于你“被”停工、停产时间为五天,并没有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支付周期,也就决定了你虽未直接从事生产劳动,但公司也必须“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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