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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员工在食堂吃饭突然死亡属于工伤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6-23 16:02:13

 因工死亡、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都可以认定为工伤,这点是没有异议的。那么如果工人是在食堂吃饭时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畴呢?深圳专业工伤律师提示,这种情况仍可认定为工伤。    

案情    

王某生前是某厂的员工,今年2月1日早上他到厂里的食堂吃早餐,在用餐期间突发疾病晕倒,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事后,王某家属向该厂要求赔偿,该厂以死者是利用上班时间吃早餐,食堂不是其工作岗位不予赔付。那么,王某家属可否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深圳劳动法律师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作。”同时第十五条第(一)项还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作。但有下列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人在食堂吃饭,是基于单位的安排,目的是为了工人可以更便利的为单位提供劳动,可以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延伸,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因为可以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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