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伤案件旧伤复发导致伤残等级上升,仍可获得赔偿
两年前劳动者因工伤离职,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后旧伤复发,并增加了伤残等级——劳动者能再次获得工伤赔偿吗?
仲裁委: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用人单位无须再付工伤赔偿
【案情】
林全于2005年8月5日入职深圳某电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1000元。在2006年因公负伤,右股骨被诊断为缺血性坏死。深圳某电子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按工伤九级伤残标准向林全支付了21194元作为工伤赔偿金。但林全于2010年8月22日至2011年11月22日旧伤复发,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林全就旧伤复发期间的停工留薪等费用及工伤九级与七级标准赔偿金差额问题将深圳某电子公司告到宝安区劳动争议委员会。
林全的代理律师称,本案的特殊点在于:林全在工伤发生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的情况下与公司达成了协议,公司支付了相应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住院伙食等费用。但后来林全旧伤复发后,经重新鉴定为7级伤残,则公司是否有义务对于九级与七级伤残赔偿金的差额进行不足则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仲裁裁决】
本案在劳动仲裁阶段,仲裁委认为,由于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08年10月31日到期,劳动关系已终止,且用人单位已依照当时的伤残等级要求支付了林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终结了双方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林全旧伤复发,伤残等级变更为七级也只能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对于因旧伤复发引起伤残等级变更的补助金差额等没有法律依据。林全对此不服,起诉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从公平原则及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差额部分
林全的代理律师认为,虽然双方劳动合同已终止,但由于当初达成协议时并不能预见林全的伤残等级还会变更,因此对于变更之后的的七级伤残用人单位根据公平原则应当向林全支付差额部分。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七级工伤赔偿标准的规定,公司应支付七级伤残与九级伤残差额部分。此外,林全由于工伤导致的旧伤复发产生的检查费、医疗费也应由公司一并承担。同时,林全旧伤复发的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伙食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也依法应由公司承担。
日前,一审判决认为双方虽然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且双方合同已到期终止,然而该协议是建立在林全被评定为九级伤残的基础之上,其旧伤复发且伤残等级提高至七级是订立协议时双方无法预见的,因此依照公平合理原则,应当由公司补发伤残待遇差额部分,且计发基数应当以工伤事故发生时间为准。
林全的代理律师称,本案仲裁结果与一审判决对于旧伤复发且伤残等级变更的伤残待遇差额部分补发问题形成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导致这种差别主要在于仲裁委认定这种伤残等级变更是在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之后发生的,不属于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范围之内,而法院的认定则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及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协议当时双方并未能预见到林全的伤残等级会有所变更,对于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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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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