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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临时工发生工伤,公司也应该赔偿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6-23 16:05:09

 深圳临时工是否要买社会保险、因工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等,深圳劳动律师将结合《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案例,分析临时工的法律地位,及企业相应责任。


     一、“临时工”一词无法律效力,法律有规定
    临时工原指垄断行业里的那些不是正式在编人员或者说垄断企业的底层职工,亦或是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之前临时工一词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彻底否定了临时工的法律效力,取而代之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所以现在所谓的“临时工”,实际上就是指《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全日制用工。


    二、“临时工”的试用期和书面劳动合同
    “临时工”的第一种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临时工”的第二种形式: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全日制用工,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临时工”也要缴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
“临时工”的第一种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共同缴纳失业保险。
    “临时工”的第二种形式: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全日制用工,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共同缴纳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四、“临时工”发生工伤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临时工”发生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所以单位以“临时工”为名义想推脱责任是行不通的。同样,用人单位也需注意,应当为“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以降低用人风险。

       
    五、“临时工”最低工资有标准
    “临时工”的第一种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按照深圳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区不低于9.2元每小时。
    “临时工”的第二种形式: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全日制用工,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市区每月不得低于1600元。


    六、“临时工”工作时间限制
    “临时工”的第一种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临时工”的第二种形式: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5天。


    七、临时工侵权,单位担责
    文章开头提到了员工一出事,单位就以“临时工”的名义来推脱责任。但上文已经阐述,“临时工”仍然是单位员工,根据《侵权责任法》,“临时工”对外侵权造成损害,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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