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不能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收取押金
【案情】
深圳的一家日资企业以生产玩具为主要经营业务,需要大量的技术工人,但是因为工作时间长、工作压力大,致使该企业的员工队伍很不稳定。后来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所以新录用的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在合同中约定所有员工一律上缴身份证并向公司交纳1000元的押金,身份证只有在年底放假或合同到期的时候才交职工,1000元押金在合同到期后才返还职工。
王玉成是该公司员工,中途离开公司,要求该公司退还身份证和押金,但是公司拒绝其要求,理由是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身份证只有在年底放假或合同到期的时候才交职工,1000元押金在合同到期后才返还职工。后王玉成委托深圳高飞劳动律师,在高飞律师的交涉调解下,公司最终和王玉成达成调解,纠正了错误,将违法保管和收取的员工身份证和押金交还给了职工。
【深圳劳动法律师评析】
用人单位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建立劳动关系时收取风险抵押金等费用,对不交者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对交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又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退还风险抵押金等费用;另一种是建立劳动关系后全员收取抵押金等费用,对不交者予以开除、辞退或下岗。根据法律规定,这些做法都是不合法的。
但是在现实中也的确存在员工流动性不易管理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希望避免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就离职的风险,应当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来解决,而不能简单的采用收取抵押金、物的错误方式。
【法条链接】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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