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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辞退员工 被判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来源:时间:2018-04-02 10:05:46

 

去年6月,张x大学毕业后应聘进入某培训公司成了办公行政文员。610日,张x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11610日起至2014610;试用期半年,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去年1120日,公司以张x工作表现一般,不胜任办公行政文员工作且在试用期可以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辞退了张x

  张x不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提出劳动仲裁。张x认为其工作表现良好,完全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因内部岗位调整与自己协商不成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属于违法约定,该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条款。事实上,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间的劳动者,应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能在试用期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公司认为张x工作表现一般、不胜任工作没有事实依据。即使公司有证据证明张x不胜任工作,也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换岗或出示张x经培训后仍不胜任的证据,才有权以不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综上所述,本案中,公司解除张x的行为无疑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培训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向张x支付了2倍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张x工作不满6个月,公司向张x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29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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