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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债权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23-11-07 15: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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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公司股东利用公司减资逃避债务是股东逃避债务的常见方式也应该是债权人应该警惕的商业风险

公司减资逃避的债务的法律原理我给大家介绍一下因为股东是以自己的认缴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是以注册资本对外承担债务公司减资会导致股东的认缴出资承担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从而减少股东和公司的偿债责任从而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公司和股东可以少还钱

 所以公司法177条对上述情形作出了不漏如果公司减资应该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且通知债权人通知不了债权人应该将减资等信息在报刊上公告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如果债权人逾期提出要求将丧失此权利

 公司常利用债权人不关注或者无法取得公告信息的漏洞不通知债权人直接进行公告想要规避债权人发现减资会主张权利目前因为有很多司法判例认定未通知债权人直接公告的行为不能免除公司和股东在减资范围的内的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公司要在这一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建议安装天眼查等企业信息查询软件设置提醒功能及时发现债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变化情况及时主张权利如果发现对方公司未经通知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及时将债务公司的股东列入共同被告一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判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军、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

.......对于上诉人德力西公司要求被上诉人冯军、上海博恩公司对江苏博恩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9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亦应予以支持。理由如下:公司减资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行为,理应由公司股东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通过内部决议自主决定,以促进资本的有效利用,但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直接通知和公告通知债权人,以避免因公司减资产生损及债权人债权的结果。根据德力西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博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交货、验收、付款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看,江苏博恩公司与德力西公司的债权债务在江苏博恩公司减资之前已经形成。德力西公司在订立的合同中已经留下联系地址及电话信息,且就现有证据不存在江苏博恩公司无法联系德力西公司的情形,故应推定德力西公司系江苏博恩公司能够有效联系的已知债权人。虽然江苏博恩公司在《江苏经济报》上发布了减资公告,但并未就减资事项直接通知德力西公司,故该通知方式不符合减资的法定程序,也使得德力西公司丧失了在江苏博恩公司减资前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

根据现行《公司法》之规定,股东负有按照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全面出资的义务,同时负有维持公司注册资本充实的责任。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时的通知义务人是公司,但公司是否减资系股东会决议的结果,是否减资以及如何进行减资完全取决于股东的意志,股东对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及后果亦属明知,同时,公司办理减资手续需股东配合,对于公司通知义务的履行,股东亦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被上诉人江苏博恩公司的股东就公司减资事项先后在2012810日和927日形成股东会决议,此时上诉人德力西公司的债权早已形成,作为江苏博恩公司的股东,被上诉人上海博恩公司和冯军应当明知。但是在此情况下,上海博恩公司和冯军仍然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冯军的减资请求,并且未直接通知德力西公司,既损害江苏博恩公司的清偿能力,又侵害了德力西公司的债权,应当对江苏博恩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未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时,该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以及对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尽管我国法律未具体规定公司不履行减资法定程序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股东的责任,但可比照公司法相关原则和规定来加以认定。由于江苏博恩公司减资行为上存在瑕疵,致使减资前形成的公司债权在减资之后清偿不能的,上海博恩公司和冯军作为江苏博恩公司股东应在公司减资数额范围内对江苏博恩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7117日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6114日作出的(2016)沪0118民初582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6114日作出的(2016)沪0118民初58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上海博恩公司在减资19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上诉人江苏博恩公司结欠上诉人德力西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上诉人冯军和上海博恩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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