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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不规范,险输官司

来源:维权网时间:2015-05-05 08:11:35

  案情

2009年5月,某科学仪器公司委托南山的个体户张某制造加工一批天文观测仪器。,该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口头约定数量为300件,单价1200元。总价36万元。交货日期为2009年12月5日。张某接受委托后,日夜加班赶制,并如期将货物送到了该公司。公司验货后因资金紧张而无力支付全部货款,最终双方一致同意由公司先支付100件的货款即12万元,剩余24万元于2010年1月底之前付清。同时,该公司部门经理给张某写下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某某公司收到张某送来天文观测仪器300件,已付12万元,剩余200件货款于2010年1月底前付清”并在所写内容的右下部签了自己的名字和日期。张某拿到欠条后还不放心,直接来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办公室要求法定代表人也在欠条上签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致了解了一下情况便草率地在欠条右下角与部门经理签字位置隔两行的地方签了自己的名字并写了日期。张某拿到欠条后私自在部门经理与法定代表人签字之间空出的两行处写下“剩余200件货物单价1500元,共计30万元”的字样。就这样时间到了2010年1月底,张某拿着欠条来到公司索要剩余货款。该公司部门经理发现应付剩余货款从24万一下变成30万元,当然拒绝支付。双方为此闹到法庭,,张某不仅要求该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0万元还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赔偿金若干。一审中该公司代理人信心很足,认为欠条上张某后加的笔迹与自己的笔迹完全不同,法院可以轻易认定该欠条属于部分内容伪造而无效。没想到法院的判决与其想法大相径庭,法院认为:虽然该欠条部分字迹为张某所写,张某也承认,但没有证据证明该部分内容为张某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私自做些。况且在张某所写内容之后又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没有其它反证的情况下,仅从该欠条的形式上可以判断张某所写内容经过了公司的认可。至此该公司败诉,需要向张某继续支付30万元货款。

      

【律师对策】

这个案子公司败诉自然在清理之中,但确实很冤。上诉时,公司找到本律师。在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后,本律师提出需要补充证据。而证据的关键就是要证明张某是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添加了内容。要做到这点,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张某录音取证。采取卑劣伎俩获得一审胜诉后的张某喜出望外,在拿到判决的一周后直接来到公司索要剩余货款,本律师得知此事后立即指示该公司财务婉拒对方并对其进行录音取证。果然忘乎所以的张某在与财务谈话时“自豪”地说出了自己的伎俩,并声称连法院也拿他没办法的话。取得该录音后,本律师立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上诉的结果可想而知,面对铁的证据,张某只会以公司未征得他的同意而私自录音侵犯他的隐私权来抗辩。殊不知该抗辩理由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改判由公司向张某支付剩余货款24万元。至此,案件结束。

    律师提醒大家:在经济交往中会涉及大量诸如:经济合同、欠条、收条等关键法律文件。不仅其内容决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时连格式也会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中,由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注意关键文件的格式,在空出两行后签下了自己的姓名,给张某这种心怀不轨的人留下了可乘之机。试想,如果张某私自添加的数额再多点、张某警惕性再强点,无法让公司对其录音取证,该案的结果又会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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