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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晚育 丈夫应享受护理假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时间:2015-06-05 09:30:13

     职工刘某的妻子生育,刘某在家休假7天护理,但单位却以其休事假为由扣发其工资。近日,刘某讨回了被扣的工资。

    200972日,刘某应聘到山东某路桥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平均工资为1931元。201145日,刘某因其妻生孩子在家休假7天,路桥公司扣发其工资538.38元。2011620日,刘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路桥公司支付陪产假工资。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刘某的申诉请求,路桥公司不服,向历城区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刘某的妻子符合晚育条件,刘某应享受护理假,路桥公司扣发其工资不当,故刘某要求路桥公司支付陪产假工资53838元的申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路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刘某陪产假工资538.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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