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散,公司辞退员工合法吗?
法律分析
有可能合法,但是要根据部门是否有解散的必要性以及公司的处置方式等来综合判断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比如
一、部门解散的必要性,是否符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比如因为市场整体销售下滑,公司业绩下滑,由此销售人员过多,公司决定解散部份销售部门,就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二、公司处置的方式,是否有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部门解散不必然导致劳动者无法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可以通过调整岗位、降低薪资、调整工作地点等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安置劳动者。除非经协商,由于劳动者不同意导致协商不成的,公司才可以辞退劳动者。
三、即便公司可以合法辞退劳动者,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解除劳动关合同,公司依法需要按照劳动者的工龄进行N的赔偿,如果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则需要进行N+1的赔偿。
四、如果公司的辞退不符合第一、第二条的要求,公司的辞退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2N进行赔偿。
司法判例
黄国财、中山新能源巴士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粤20民终4315号民事判决书,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
关于新能源巴士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黄国财劳动合同的问题。用人单位在经营发生困难的情况下针对市场信息变化及时作出反应和调整,调整经营项目,缩减用工规模,属于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范畴。本案中,黄国财主张新能源巴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也未与其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调岗进行协商,但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为用人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新能源巴士公司主张其存在经营困难,持续亏损的情况,无法维持公交运营项目,提交了审计报告、停运公交线路的请示等证据予以证实,而黄国财未能就新能源巴士公司的主张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对新能源巴士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认定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新能源巴士公司的会议记录反映双方就公交线路停运和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进行开会,该会议记录有黄国财的签名,双方未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且新能源巴士公司已向黄国财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099.73元。为此,黄国财主张新能源巴士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的诉求,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本院认为:新能源巴士公司经营发生困难,无法继续维持曾经运营的公交运营项目,故而需缩减用工规模为客观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新能源巴士公司在停运公交线路后仍有相当数量的岗位可以全员安置从停运的公交线路上下线的全体员工。鉴于此客观情形,新能源巴士公司与停运的公交线路上下线的员工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一审判决认定上述情形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并无不当。黄国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无依据。.......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